破案之前积极主动地退还所涉赃款,这可谓是一种有助于从轻惩罚的良好行为表现。
然而,实际的量刑裁决,依然需要全方位地反思和权衡犯罪行为的本质、情节轻重、以及其对社会所带来的潜在威胁与危害等各方面要素。
通常来讲,涉事人员积极主动退还赃款,无疑在一定层面上可以降低诉诸法院时可能面临的刑事责任。
举例而言,在涉及贪污受贿这类严重违法行为的案件中,涉案人员若能主动退还赃款,便可视为其具有较为诚恳的悔过之意,这或许有望使其在法律规定的刑罚范围内,获得相对于其他罪犯更为轻微的量刑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
【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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