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当前离婚住房分配相关政策的详细解读如下:
首先,针对婚前购买的商品房,如系单方购买,则该商品房属购房者必然之个人私有财产,毫无异议;
若双方共同承担房款,那么此类商品房视作共同持有,依照各自所占比例予以平分处理。
其次,关于婚后购买的商品房,如该房屋是双方婚后以共有财产所得购置,毫无疑问这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无论该房屋所有权证书最终落在何方名下,皆视作夫妻共享之财产,共同占有,通常情况下,双方会采取平均分隔的方式。
再次,对于父母亲对子女购买房屋的出资行为,在儿女生前提婚之前,若父母以自己的名字出资购买房屋并记在子女名下,这种情况父母的出资应该被理解成对于子女的个人馈赠,其财产属性应当视作子女的个人财产,并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
不过,如果父母亲有明确表示是为双方赠送的,那么此类房屋应视为双方共有的财产,双方需通过平均分配来处理这个问题。
普遍认为,当父母以自己子女的名字进行房屋产权注册时,这种情形可被看作是父母单方赠送的子女个人财产;
而当房屋产权记在子女和未来的配偶名字上时,可理解为对双方的赠送礼物。
再后来长大成人结婚之后,父母中的任何一位为他们的孩子支付的购买不动产的费用,若产权最终记在出资人小孩的名字上,可被视为仅仅是向孩子个人发出的捐赠。
此种不动产应当被认定为夫妻其中一方的个人财产。
还有就是父母双方都有出资购买的不动产,若产权登记在某一方子女的名下,这种情况可以认定为双方家长按照各自对子女的资助金额沿袭份额分享该不动产,除非当事人另有其他约定。
此外,关于已获取完全产权的按揭商品房以及未全额获得产权的按揭商品房也有不同的政策解释。
在这些情况中,法院只会对房屋的使用权做出最后的决定。
在房屋真正获得所有权之后,当事人有权利随后提出独立诉讼以解决所有权问题。
同时,在此过程中,房屋价值增长的部分仍然被视为双方共有资产。
同样,对于那些购买的房产改革性质的房屋也有特别详细的规定。
在婚姻关系存在期间,若需用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对已由某一方长辈命名参加房产改革的房屋进行购买,且产权最终记在长辈的名字上,那么在面临离婚时,另一方要求将此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切割,这种想法恐怕不会得到法庭的支持。
最后,那些在购买房产改革性质房屋时的出资部分,可以根据债权的原则进行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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