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后门”托人办事没办成,钱还可以要回来吗?
时间:2023-05-03 05:10:51 11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孔某丈夫在某监狱服刑,一次孔某和朋友吃饭哭诉自己丈夫干活儿太累,同席的曹某说认识监狱的杨某,承诺可帮其调换轻松岗位,孔某微信转账给曹某“运作费”3.7万元后丈夫的岗位却未调整。孔某知道自己被骗后多次找曹某和杨某要钱,曹某还了5000元后一直推脱,孔某遂一纸诉状告上法院。最终法院驳回了孔某的诉求。

办事未成,钱还能要回来吗?

本案中,孔某给付曹某的涉案转款,属于非正规渠道办事所需款项,而是走后门、找门路、走捷径所用,有悖公序良俗,助长了社会不正之风,其行为目的和手段非法,不应受到民事法律保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可知,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该情形就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

最终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依法裁定驳回孔某的起诉。而曹某和杨某涉嫌犯诈骗罪,已移送公安机关依法侦查。

花钱找国家工作人员办事是犯罪吗?

要看行为人请托的事项是不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如果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那就构成行贿罪。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所以说,花钱找人办事,意图通过不正当手段达到非法目的的行为严重违背社会公平正义和法律规范,不符合法治社会发展潮流,得不到司法的认可和保护。走后门请托办事危害严重,不仅可能人财两空,更有可能使办事人员面临刑事法律制裁风险,奉劝人们办事走正道、守法纪,莫搞歪门邪道,否则,终将害人害己事与愿违。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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