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遗产处理文书的法律主体在拟定遗嘱的过程中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通常情况下,任何成年并身体健全者以及视力、听力等感官无碍者都具有订立遗嘱的资格和能力。
然而,对于那些精神或智力方面存在残缺的人士而言,他们可能被认定为没有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受到民事行为能力的严格限制,因此无法进行遗嘱的安排,同时也不允许由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代替其完成相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二)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三)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