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级智力残疾不能够立遗嘱。因为智力残疾的人是不可以订立遗嘱的。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其必须严格符合法定条件,其法律效力才得以确认。具体如下:
1、立遗嘱人立遗嘱时须有行为能力;
2、遗嘱必须表示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因受胁迫、欺骗所立遗嘱无效;
3、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
一、公证遗嘱和自书遗嘱的效力
公证遗嘱和自书遗嘱的效力如下: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大于自书遗嘱的法律效力。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知,自书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 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自然人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视为自书遗嘱。
二、胁迫遗嘱的效力何在
被胁迫欺骗立下的遗嘱无效。因为当事人被欺骗立下遗嘱的,不是本人真实意愿的表示,受欺诈胁迫的所立下的遗嘱没有法律效力。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所以遗嘱必须是被继承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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