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林先生进入一家公司工作。去年6月,公司作出解除与林先生的劳动合同的决定,同年7月又恢复了劳动关系。但公司最后支付给林先生工资的时间为去年5月。为此,林先生申请仲裁,要求公司向他支付去年6月至7月期间的工资。最终,林先生的请求获得了仲裁裁决的支持。
公司对此不服,于今年4月诉至法院,称林先生应聘时提供的毕业证书系伪造。公司认为,鉴于林先生应聘时提供虚假学历证书,故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协议书等文本均不具有法律效力。所以,公司不仅不必支付林先生所主张的两个月的工资,而且还有权要求林先生返还其工作两年来除最低生活保障金之外的全部收入,计12万余元。
履历造假员工,该不该向公司返还劳动收入?
说法
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本案中,作为劳动者一方的林先生在入职时却向用人单位提供虚假学历,此举确属不当。对此,法律明确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有关劳动合同可依法认定为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不过,法律同时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但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仍应及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由于林先生两年来确实为公司付出了劳动,履行了劳动义务,因此,公司无权向林先生索要他在此期间已经取得的工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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