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婚前按揭买房,离婚后产权归谁所有
时间:2023-03-07 15:10:42 28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虹-虹2006年2月份首付购买了位于市某楼盘的普通住宅一套,虹-虹与小王于2007年6月份登记,后双方共同居住在此,2007年9月拿到房产证。婚后由于双方性格、爱好、生活习性均不相同,而且小王对虹-虹还经常实施家庭暴力,无奈之下虹-虹于2009年9月份向法院提出。小王在法院的审理过程当中同意,但是要求分割共同居住的房屋产权的一半归自己。虹-虹认为房子是婚前自己买的,婚后的还贷也是自己支付的与小王没有一点关系,房屋产权应当归自己所有。

法律分析:

本案是典型的夫妻一方婚前支付了首付款买房,婚后共同偿还银行贷款的离婚纠纷案件当中常见的案例。如果单纯就登记结婚之后,双方婚后共同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字面意思理解的话,一部分人与小王的观点一致,认为既然是婚后取得的房产证,那么就应当是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双方就应当分割,在没有财产约定的前提下一人一半的产权。然而,我们认为按揭买房有它的特殊性,那就是购房人在与出卖人签订时,自己支付了部分首付款,其它的是向银行借款,在此银行作为购房人的人已经替其支付了剩余房款,而出卖人已经拿到了全部的房款。购房人一般以房屋向银行作抵押按月向银行归还借款,此时房屋的买卖已经全部完成,购房人与银行只是借贷关系。房屋产权证的办理往往有一段时间,恰巧适婚男女在此期间又办理了结婚登记,但绝不能因为产权证是在婚内取得的就全然认为产权归双方所有。

我们认为房屋的买受行为发生在婚前且全部房款已经支付完毕,房产证取得的时间仅在结婚后的三个月,房屋产权应当归购房人虹-虹一人所有,与小王无关。那么还有一个问题需要解决,就是婚后的共同还贷,除非双方有明确的婚内财产约定,否则一方用个人工资的还贷视为夫妻婚内的共同还贷。当然对于共同还贷部分在离婚时房屋的产权人应当以现金方式补偿给另一方。因此本案当中小王主张一半的房屋产权是无法得到法院支持的,对于共同还贷的部分可以要求虹-虹给予现金补偿。

一、离婚时房屋如何进行分割?

对于房屋是否属于共同财产,以及如何进行分割,主要是会出现以下几种情况来判断和处理:

1、夫妻双方婚后出资购买的房屋,并取得房屋产权,因为房屋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内取得,因此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均为共同财产。

2、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该房屋是婚前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3、夫妻一方婚前通过按揭贷款购房,取得了房产证,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房屋,虽然房屋是一方婚前购得,但婚后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共同偿还贷款的部分,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外,应当视为共同财产。需要说明的是,共同还贷部分,不论是由一方用个人工资还贷,还是用双方工资还贷,均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当然,如果一方确能证实,其还贷资金来源于个人婚前财产,那么该部分不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4、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但婚后才取得房产证的,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屋,对于此种情况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房产证虽然是物权凭证,是证明房屋权属关系的法定凭证,但并不是意味着婚后取得房产证的房屋就应当是婚后财产,还是要将财产来源细分为婚前婚后两部分进行分割。毕竟,财产权益在婚前签订购房合同后就已经取得,房产证是婚前订立的购房合同及付款行为的结果而已。

5、婚前双方出资购房,但婚前取得的房产证上只有一方的名字,对这种情况,如果不能证实自己有出资且不是赠与给另一方的前提下,只能是认定为房产证上的一方人的婚前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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