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女职工生育时或男职工在其配偶生育时生育保险连续缴费满6个月以上。
2、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连续参保缴费的用人单位因依法关闭、破产、撤销等原因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或劳动合同终止的,其职工在劳动关系解除或合同终止后10个月内发生生育的,享受本实施意见规定的在职人员的生育保险待遇。领取生育保险待遇时需提交用人单位职工本人解除劳动关系、终止劳动合同的有关证明和经办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
(三)男职工配偶未就业的,配偶是城镇户口的须提交失业证或其居住的城镇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无工作单位的证明书和经办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配偶是农村户口的须提交其居住的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无工作单位的证明书和经办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
(四)参保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个人包干结算办法,同时积极加强生育保险系统建设,逐步实现协议结算。生育或计划生育医疗费用包干结算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1、顺产:4000元;
2、难产(产钳助产和胎头吸引):5000元;
3、剖宫产:6000元;
4、产前检查:1000元;
5、妊娠4个月以上(含4个月)、7个月以下流产(含人工流
产):2000元;
6、妊娠4个月以下流产(含人工流产):800元;
7、放置宫内节育器手术(含宫内节育器):800元;
8、摘取宫内节育器手术:500元;
9、皮埋术:200元;
10、皮埋取除术:150元;
11、输卵管结扎术:2000元;
12、输精管结扎术:1000元;
13、输卵管复通术:2500元;
14、输精管复通术:2000元。
(五)职工生育给予1000元生育营养补助。多胞胎的,每多生一胎增加1000元。
(六)参加职工生育保险的职工,被确诊为不孕不育症的,在具备卫生部批准辅助生殖技术资质的医疗机构施行人工受精或试管婴儿技术的,每次施行手术产生的医疗费给予最高3000元的补助,在生育保险基金中列支。
(七)职工因生育、流产或者计划生育死亡的,给予一次性补助,标准为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倍,在生育保险基金中列支。
(八)妊娠7个月以上(含7个月)计划内生产的,不论胎儿是否存活,均享受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和生育营养费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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