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招标投标制度之比较
作为世界上最发达的国家,美国的招标投标制度在世界范围来说是比较完善的,其先进的管理思想、管理制度无不融入到招标投标制度中;其招投标体制也充分体现了美国人崇尚自由竞争,保护招标人、投标人双方的利益的特点。因此,通过中美招投标制度的比较,为我国招标投标制度的完善提供借鉴,是很有意义,也是很有必要的。
法律制度
我国的招标投标管理法律规范有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招投标管理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层次是由国务院颁布的招投标行政法规以及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颁布的地方性招投标管理法规,如《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管理意见》;第三层次是由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发的有关招投标的部门管理规章,以及由地方人民政府颁布的地方性招投标管理规章,如建设部发布的《工程建设施工招标管理办法》。
美国是一个崇尚法制的国度,在实施招标采购的几百年里,形成了比较完善的招标采购管理法律法规。早在1861年美国国会就制定法律,要求一项采购至少需要3个投标人。1868年美国国会又确定了公开招标和公开投标的程序。20世纪30年代,美国颁布了对其招标采购发生重大影响的《联邦政府采购法》和《购买美国产品法》,在最近的几十年内,又通过不断完善招标投标的法律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使其招标投标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不断增加,成为世界上招标投标制度比较完善和规范的国家之一。
美国的招标采购法律的特点在于,不但有招投标的规则和程序,而且包括了采购合同的管理,如采购合同的立项、审批,直至交货和交工的监察等合同的履行程序。因此招标法管理的过程在美国显得更长,其法律条目繁多,内容庞大。其主要内容包括采购的规则、采购的种类和方式、合同的管理三个方面。这在我国的招标投标法规中是欠缺的。
招投标程序
招标投标程序是一个国家招标投标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规范的招标投标程序是一个国家招标投标制度完善的体现。中美两国的招标投标程序在一些具体的内容方面有很大不同:
①在美国,“设计+监理”型的咨询公司从头到尾都参与招标投标过程,并在其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而在我国,由于这类咨询服务业还不发达,制约了招标投标的健康发展。
②美国的承包商都把其单价视为商业秘密,而在我国,大多数的承包商使用由国家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颁布的统一定额。
③美国的工料测量师大量使用计算机确定工程量和工程造价。我国由于有关工程估价的软件比较少,影响了评估工程造价的效率和评估结果的准确性。
三、运作方式
招投标运作方式包括开标、评标、中标等内容。它有两大原则:公开竞争的原则、招标人与投标人利益保护的原则。这两大原则是进行开标、评标、中标活动时都必须遵守的。在实际应用中,中美两国在个体开展开标、评标、中标活动时,有较大差异。
①专家在招标过程中的作用是举足轻重的。美国目前已建成了比较完善的专家库系统。不仅政府采购部门有自己的专家库,而且招标代理机构或咨询公司也有自己完整的专家库,这样在组成评估组时就方便多了。而在我国,专家库系统还处于萌芽状态,致使一些招标单位在招标时不能及时快速地组织专家委员会,影响了招标工作的开展。
②设立标底一直是我国招标的一个特点,到目前为止,我国只有极少数项目采用无标底招标。美国虽然也设标底,但无标底招标在美国是普遍采用的招标方式。
③在对标价进行评审时,我国的一般做法是对于超过或低于标底某个百分比的投标书一律淘汰。而在美国,情况就不一样。以加州为例,在标价高于或低于10%、只有一份标书价格超限定界额或最低投标价高于标底25%等三种情况下,政府采购部门将与最低标价投标人直接会晤。
管理模式
我国的招标投标刚开始都是在大型的工程建设、有外国政府贷款或国际组织贷款的项目中进行,招投标的管理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都是中央和地方部门政府制定的,形成了中国特色的招标投标管理体制。
而在美国,政府只对政府采购进行管理,对于非政府机构或私人公司采购是否采用招标一般是不予干涉的。美国一方面成立了政府采购的行政管理机构(如美国事务管理局);另一方面还有“政府采购研究协会”等学术团体,深入研究政府采购理论并交流管理经验和技术。美国的政府采购管理范围不仅包括物资或服务项目的购进行为,而且包括物资来源的研究,采购计划、决策、安排的确定,合同的鉴定以及最终执行结果的追查等。它包括以下五大制度板块,即公开招标制度、作业标准化制度、供应商评审制度、审计监察制度、交货追查制度。
总之,美国政府对于采购的管理有比较完整的权限和广泛的涵盖面。
管理机构
我国招投标管理机构的建立很晚。20世纪80年代中期招投标管理机构才在全国各地陆续成立,90年代初期到后期,我国的招投标管理体系才基本形成。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级以上城市和大部分县级市,都相继成立了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当前我国对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负责。
美国的招标投标活动开展得比较早,其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设立也是比较早的。美国的招投标管理机构也就是与政府采购有关的部门或机构。在联邦政府采购制中,有关的招投标管理机构包括:美国总会计师事务所和总审计署办公室、联邦采购政策办公室、合同官员、合同上诉理事会、美国联邦赔偿法院、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等等。
六、管理行为
在我国的招标投标管理中,政府的行政干涉是比较强的。这主要是因为我国的招投标制度不完善,有形市场还没有普遍建立起来,各地方政府部门出于本地区、本部门利益的考虑,以行政性手段阻碍招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当前我国对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是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这些行政主管部门还负责受理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以及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认定。这种管理行为和方式实质上是自我监察、同体监督,难以从根本上形成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相互之间的制衡关系。尤其在现行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体制下,这些主管部门很多仍然在直接插手工程项目的管理尤其是直接干预招标投标活动,有的主管部门负责人还兼任项目负责人,出于部门、行业利益的考虑,以及个人利益的驱使,难以形成严格监督招投标活动的机制。
美国政府的招投标管理行为比较完善,其五大制度板块使政府官员没有机会对招投标过程进行行政干涉,而侧重于合同的建立和管理过程的完整性。
总之,通过与美国招投标管理制度的比较,我们会发现有许多地方是具有借鉴意义的。比如,将政府工程采购招标与私人工程采购招标分开管理;将政府投资项目纳入政府采购的统一管理范畴;通过统一协调、独立高效的投标人申诉机制制约招标方,使投标人相互之间,以及投标人对招标人形成强有力的监督等等。我们只有在仔细研究、对比发达国家招投标制度的基础上,兼收并蓄,取其精华,才能制定出科学有效的符合我国国情的招投标制度,推动我国招投标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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