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加工承揽合同主要是以承揽方按照定作方的特定要求完成加工生产为履约内容的合同,承揽方履约又是以使用自己的设备、技术,人力为前提条件的。因此,加工承揽方所在地应为合同规定义务履行的地点,即合同履行地。所以,在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加工承揽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有被告住所地和加工承揽方所在地。律师建议在订立加工承揽合同时,应当对加工质量、原材料提供及风险负担、交货方式等明确约定。
一、加工承揽合同纠纷管辖法院怎么定
加工承揽合同纠纷确定由法院主管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辖。加工承揽合同应当依照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来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管辖。如果该合同没有实际履行,而且约定的履行地又不在双方住所地的,约定的履行地法院没有管辖权。因此合同当事人应当在诉讼时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二、承揽承包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
如果没有约定,承揽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但是双方订立合同的时候可以约定以下法院为管辖法院: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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