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若经过特定条件的判定,股东有权将针对债务人所提起的诉讼转换为股东代表诉讼的形式进行处理。
在此类情况中,股东代表诉讼是指在公司合法权益遭到非法侵犯,然而作为企业自治机构仍未能提起诉讼之际,假设满足法人规定条件的股东,得以以其个人名义代表公司发起诉讼。
倘若股东起先采用个体名义针对债务人提起诉讼,但是在过程中发现这一债权争议关乎到整个公司的利益、并且公司并未采取行动维权来捍卫自身权益,同时该股东也符合法律规定的资格要求,例如持有公司股票达到一定周期等,那么他便可转为股东代表诉讼的方式继续进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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