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外离婚起诉管辖法院是怎样的
1、涉外婚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法院管辖权的规定如下:
(1)、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有以下情形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二、涉外离婚诉讼一方在国外如何送达
1、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2、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3、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4、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5、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
6、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六个月,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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