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1日实施的新《基金法》及随后国务院为落实新《基金法》出台的《国务院关于管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2013]132号)降低了公募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条件,并允许专业人士持股,激发了各类市场主体参与公募业务的意愿,申请设立基金公司的数量持续攀升,申请主体渐趋多元。
为进一步推动公募基金管理行业规范发展,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落实国务院《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发[2016]30号)关于对行政许可事项要简化审批手续,规范审批流程的工作部署,我会在《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框架下,调整基金公司设立审批程序,由现行的申请人先组建公司、我会实施现场检查后再批准设立的做法,改为我会先批准设立、申请人组建公司并通过我会现场检查后再开业。
上述审批程序的调整,有利于降低市场主体申请设立基金公司的成本,有利于择优批准基金公司设立,推动公募基金管理行业良性健康发展,促进资本市场平稳、有序运行。下一步,将继续积极稳妥推进基金公司设立审批工作,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提升监管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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