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个人房产婚后升值离婚时能否要求分割
2005年8月,黎某因结婚需要在城口县城个人出资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并办理了产权证,价值13万元。同年11月,黎某与陈某(女)结婚,婚后一直在该房居住。2010年6月,陈某以双方感情不和向城口县人民法院提出离婚(当时房子市值已达30多万元)。双方对房屋属黎某婚前个人财产无异议,但对房产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增值部分是否属于夫妻同共财产产生较大争议。黎某认为,房屋(离婚时的市场价值为13万元)系其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属其婚前个人财产,因此以其个人财产产生的孳息(房屋增值部分)自然而然地应属其个人所有。而陈某认为,对于房屋属于黎某的婚前个人财产没有异议,但其增值是在二人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故对增值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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