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估值的准则与实践
时间:2023-07-08 13:40:25 227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房地产价格评估的类型:

1.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评估;

2.房地产转让价格评估;

3.房地产租赁价格评估;

4.房地产抵押价值评估;

5.房地产保险估价;

6.房地产课税估价;

7.征地和房屋征收拆迁补偿估价;

8.房地产分割、合并估价;

9.房地产纠纷估价;

10.房地产拍卖底价评估;

11.企业各种经济活动中涉及的房地产估价;

12其他目的的房地产估价。

[房产中介]申办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等级须知

一、申请条件:

1、一级:

(1)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

(2)有7名以上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登记注册的专职房地产估价师(不包括离退休后的返聘人员和兼职人,下同);

(3)专职房地产估价人员(包括房地产估价师和房地产估价员)占职工总数的70%以上。

(4)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业务连续4年以上。

(5)每年独立承担估价标的物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土地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评估项目5宗以上;

(6)以房地产价格评估为主营业务。

2、二级:

(1)注册资本70万元以上;

(2)有5名以上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登记注册的专职房地产估价师;

(3)专职房地产估价专业人员(包括房地产估价师和房地产估价员)占职工总数的70%以上;

(4)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业务连续3年以上;

(5)每年独立承担估价标的物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以上或土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评估项目5宗以上;

(6)以房地产价格评估为主营业务

3、三级:

(1)注册资本40万元以上;

(2)有3名以上取得《房地产估价师妨业资格证书》并登记注册的专职房地产估价师;

(3)专职房地产估价专业人员(包括房地产估价师和房地产估价员)占职工总数的70%以上。

(4)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业务连续3年以上;

(5)每年独立承担估价标的物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或土地面积8千平方米以上的评估项目5宗以上。

二、应提供的材料:

1、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格申请书;

2、工商登记营业执照复印件(新设立企业提交工商局发放的企业名称核准书);

3、机构的组织章程及主要的内部管理制度;

4、固定经营场所的证明(土地房屋权证或租赁证);

5、注册资本验资证明;

6、法人代表及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7、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书、任职文件及聘任合同;

8、经营业绩材料;

9、重要的房地产评估报告二份;

10、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估价师人事关系证明;

11、房地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

三、办理时限:11个工作日(不含上级部门审批时间)。

一、申请条件:

1、一级:

(1)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

(2)有7名以上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登记注册的专职房地产估价师(不包括离退休后的返聘人员和兼职人,下同);

(3)专职房地产估价人员(包括房地产估价师和房地产估价员)占职工总数的70%以上。

(4)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业务连续4年以上。

(5)每年独立承担估价标的物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土地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评估项目5宗以上;

(6)以房地产价格评估为主营业务。

2、二级:

(1)注册资本70万元以上;

(2)有5名以上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登记注册的专职房地产估价师;

(3)专职房地产估价专业人员(包括房地产估价师和房地产估价员)占职工总数的70%以上;

(4)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业务连续3年以上;

(5)每年独立承担估价标的物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以上或土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评估项目5宗以上;

(6)以房地产价格评估为主营业务

3、三级:

(1)注册资本40万元以上;

(2)有3名以上取得《房地产估价师妨业资格证书》并登记注册的专职房地产估价师;

(3)专职房地产估价专业人员(包括房地产估价师和房地产估价员)占职工总数的70%以上。

(4)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业务连续3年以上;

(5)每年独立承担估价标的物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或土地面积8千平方米以上的评估项目5宗以上。

二、应提供的材料:

1、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格申请书;

2、工商登记营业执照复印件(新设立企业提交工商局发放的企业名称核准书);

3、机构的组织章程及主要的内部管理制度;

4、固定经营场所的证明(土地房屋权证或租赁证);

5、注册资本验资证明;

6、法人代表及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7、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书、任职文件及聘任合同;

8、经营业绩材料;

9、重要的房地产评估报告二份;

10、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估价师人事关系证明;

11、房地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

三、办理时限:11个工作日(不含上级部门审批时间)。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三十一条,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费用由委托人承担。但鉴定改变原评估结果的,鉴定费用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复核评估费用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费用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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