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三十七条对此作出了规定,即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立法目的
规定招标项目废标后的处理方法。
废标是因为招标失败,招标失败表明了采购人没有成功地确定需要的采购对象,预期的招标目标没有实现。那么,采购人在废标后,如何后新确定采购对象,成为本法规定的一个重要内容。
在我国政府采购实践中,曾出现过废标情况,但采购人通常是随意改用其他方式继续开展采购活动,供应商反映较大。为此,本法专门对此作出了规定。
本法规定的含义
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1.终止采购。
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废标情形中,涉及采购任务取消的,为采购活动的终结,不得再行开展。
2.重新招标。
因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在其他三种废标情形下废标的采购项目,采购应当重新组织招标。废标并不意味着招标方式有问题,有可能是采购人确定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过于苛刻,或者采购标准定得过高,还有可能是信息披露不充分造成投标供应商数量不够等。因此,采购人应当根据废标的具体原因,重新调整供应商的资格条件,或者调整采购需求,重新制定招标文件,继续开展招标活动。对于因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违法违规者将受到惩罚(包括取消投标资格等)。与招标文件没有关系的废标,更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3.经批准后采取其他采购方式。
废标后再进行采购的,如果因招标方式不适宜确实需要采取招标以外其他采购方式的,应当事先获得地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本法此条所称的政府有关部门是指国务院文件规定的对招标活动负有监督职责的部门。如果这些部门有废标后采取其他采购方式要获得其批准的规定,应当从其规定。同时,按照本法理解,县市级以下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本级政府采购人在废标后需要采取其他采购方式的,没有审批权,应报上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审批。
执行中应注意的问题
采购人要根据废标原因认真做好招标文件的修改工作,尽快按照重新确定的方式开展招标工作。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处理违法违规者,督促采购人重新组织招标工作。县市级以下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虽然没有审批采购人选择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职能,但属于由上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审批的采购项目,应当预先对采购人关于改变采购方式的申请进行审核,提出意见。
由于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废标后审批招标以外其他采购方式的机构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政府采购有关部门,但对这两类部门在审批的程序、方式和范围上各自职责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和现行有关规定,分清职责,制定出有关报批工作规定,为采购人的报批工作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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