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人就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处理:
(1)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异议不成立的,口头告知当事人,并记入笔录。
(2)转为普通程序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双方当事人。
(3)转为普通程序前,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事实,可以不再进行举证、质证。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六十九条当事人就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异议不成立的,口头告知当事人,并记入笔录。
转为普通程序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双方当事人。
转为普通程序前,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事实,可以不再进行举证、质证。
一、民事诉讼简易程序是怎样的
简易程序有法定的适用范围。根据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时适用简易程序,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除外:
(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2)发回重审的;
(3)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
(4)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
(5)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
实践中,简易程序有扩大适用的趋势,如,相关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民商事案件,一般适用简易程序,但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
(1)破产案件;
(2)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
(3)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提起诉讼的案件;
(4)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的案件;
(5)发回重审、再审或抗诉的案件;
(6)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复杂疑难或新类型案件;
(7)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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