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高法发200210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
《广东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刑事案件规程(试行)》已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并征求了省人民检察院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本院。
二OO二年四月一日
广东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刑事案件规程(试行)
(2001年12月18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63次会议通过)
一、条件和范围
第一条本规程所称的简易程序,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审理特定刑事案件所适用的较普通程序相对简化的程序。
简易程序只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但对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和按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
第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公诉案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一)对被告人依法可能宣告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包括缓刑)、拘役、管制、免予刑事处分、单处罚金的案件;
(二)案件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
(三)被告人对起诉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没有否认的。
第三条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自诉案件,应当适用简易程序: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侮辱、诽谤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引起被害人死亡的除外);
3、虐待案(引起被害人重伤、残废、失去独立生活能力、死亡的除外);
4、侵占他人财物案(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除外)。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轻微刑事案件:
1、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出起诉的;
2、案件事实清楚,危害较小,依法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包括缓刑)、拘役、管制、免予刑事处分或者单处罚金的;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
第四条基层人民法院在审查案件中,发现有不符合上述一至三条规定的情形的,不适用简易程序。
二、提起和受理
第五条基层人民法院立案庭对决定立案的刑事公诉案件和刑事自诉案件,应当同时审查是否符合适用简易程序的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对人民检察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的公诉案件,经审查后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符合适用简易程序条件的,应当作出适用简易程序的决定,并书面通知人民检察院。
(二)不符合适用简易程序条件的,应当作出不适用简易程序的决定,并书面通知人民检察院,同时将全案卷宗和证据退回人民检察院。
第七条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公诉案件,经审查认为符合适用简易程序条件,拟适用而人民检察院没有建议的,应当书面征询人民检察院的意见,人民检察院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人民检察院不同意的,应按公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
第八条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公诉案件,基层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将全案卷宗及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第九条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被告人可以申请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但是否适用简易程序由基层人民法院决定。
第十条基层人民法院立案庭对是否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当在收案三日之内作出决定。需征求人民检察院意见的,应当在收到检察院意见后三天内作出决定。
决定书应当送达公诉机关、自诉人、被告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
第十一条决定按简易程序审理的,立案庭应当排定独任审判员、书记员、开庭时间和开庭地点,并将案件材料及时移送跟案书记员。跟案书记员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做好庭前准备工作。
三、开庭前的准备
第十二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跟案书记员应在开庭三天前做好以下工作:
(一)起诉书、自诉状、附带民事诉讼状副本、适用简易程序决定书及开庭通知书送达被告人或法定代理人,同时送达《刑事诉讼被告人权利须知》。
(二)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公诉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三)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的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通知可以用电话、传真等简便的方式,但应当记录在案。
第十三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庭支持公诉,但被告人、辩护人对指控事实、证据和定性有较大争议,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要求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
第十四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辩护人可以不出庭,但应当在开庭前将书面辩护意见送交人民法院。有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或有指定辩护人的,辩护人应当出庭辩护。
第十五条公诉人、自诉人、被告人要求证人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但必须将证人的基本情况、联系地址等及时告知人民法院。
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的,跟案书记员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三日前书面通知出庭作证的证人。
第十六条开庭前,书记员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核对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对于没有按时到庭的辩护人、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书记员应当及时向审判员报告。是否延期审理,由审判员根据有关法律和案件实际情况决定;
(二)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等,应安排其在法庭外等候传唤;
(三)宣布法庭规则。
四、开庭审判
第十七条开庭时,书记员宣布全体人员起立。审判员就座后,书记员宣布其他人员坐下,并将庭审准备工作情况报告审判员。
第十八条审判员认为庭前准备工作就绪,宣布开庭,并依次进行下列工作:
(一)传被告人到庭,并核对起诉书认定的被告人身份是否正确;
(二)宣布案由,包括适用简易程序及是否公开审理决定等项。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三)宣布独任审判员、书记员和公诉人、辩护人、鉴定人及翻译人员等诉讼参与人的名单,询问被告人、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是否申请审判员、书记员和出庭的公诉人、鉴定人及翻译人员回避。
第十九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受第一审普通程序关于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规定的限制。根据具体情况,可按如下情形处理:
(一)审判员经讯问被告人,对起诉书或自诉状内容清楚,可以不再宣读起诉书或自诉状;需要宣读的,由控方宣读;公诉人不出庭的,由审判员代为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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