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专利异议可以改为宣告无效?
时间:2023-08-05 08:24:29 425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1、为了纠正专利局可能作出的错误授权,专利法不仅规定了撤销专利权程序,同时又规定了无效宣告程序。

2、自专利局公告授权之日起满6个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的,都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设置无效程序和撤销程序的目的是一样的,但这两个程序有区别:

(1)无效程序自专利局授权公告日起满6个月后提出,且专利权终止后也可以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2)请求宣告无效的理由不仅包括了请求撤销的全部理由,而且还包括公开不充分;修改超出原始公开范围;同样的发明创造重复授权;被授予发明创造专利权的人不是最先申请的人等理由。

【专利异议】公开发明专利异议陈诉书

公开发明专利异议陈诉书

因窃取他人的技术申请专利,引起的专利申请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请求,可以对纠纷进行调解。

根据《专利行政执法办法》,

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专利纠纷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请求书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人的姓名和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

(二)被请求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

(三)请求调解的具体事项和理由。

单独请求调解侵犯专利权赔偿数额的,应当提交有关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的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处理决定书副本。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收到调解请求书后,应当及时将请求书副本通过寄交、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达被请求人,要求其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交意见陈述书。

被请求人提交意见陈述书并同意进行调解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及时立案,并通知请求人和被请求人进行调解的时间和地点。

被请求人逾期未提交意见陈述书,或者在意见陈述书中表示不接受调解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不予立案,并通知请求人。

因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归属纠纷请求调解的,当事人可以持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受理通知书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中止该专利申请或专利权的有关程序。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持调解协议书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恢复手续;达不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持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出具的撤销案件通知书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恢复手续。自请求中止之日起满1年未请求延长中止的,国家知识产权局自行恢复有关程序。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专利申请权纠纷属于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的范畴,法律并未规定办结期限,但如有一方不同意接受调解,则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不能立案。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专利申请权纠纷案件。因此如果您认为他人剽窃您的技术申请专利,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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