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专利标的不是法律规定的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中国专利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本发明涉及一种产品的新技术方案、方法或其改进。本实用新型是指一种适用于产品形状、结构或组合的实用新技术方案。“设计”一词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或图案或其组合,以及颜色和形状或图案的组合进行的新设计,具有美学意义,适合工业应用
2.专利是违反法律、社会道德或损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根据中国专利法第五条的规定,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碍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得授予专利权。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依靠遗传资源的发明创造,不得授予专利权。
3.违反一项发明申请一项专利的原则。中国专利法第九条规定,同一项发明只能授予一项专利。但是,同一申请人对同一发明创造同时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的,第一次取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申请人声明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两个以上申请人分别为同一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第一申请人。
4.违反保密审查规定的。中国专利法第二十条规定,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事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报请保密审查。保密审查的程序和期限按照国务院规定执行
5.发明、实用新型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中国专利法第22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新颖、创造性和实用性。6.设计并不新颖。中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属于现有外观设计;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申请日前就同一外观设计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后公布的专利文件中。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明显不同于现有外观设计或者现有外观设计特征的组合。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前已经取得的法定权利相冲突。本法所称现有外观设计,是指在申请日前为国内外公众所知的外观设计。专利主体属于不受专利法保护的客体。中国专利法第25条规定,下列项目不授予专利权:(1)科学发现(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4)动植物物种(5)通过核转化获得的物质(6)主要用作印刷品的图案、颜色或两者的组合的徽标。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说明书未充分披露技术内容。中国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实现为准;如有必要,应附有图纸。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应当简要说明
9.权利要求超出了说明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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