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一、借用建筑企业资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借用建筑企业资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其所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借用建筑企业资质的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如果工程已经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仍然可以请求发包人参照合同的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
二、怎么来确定建设工程的竣工日期和工程款利息的起算日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一般按照下述方式来确定竣工日期:
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2、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3、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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