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地产交易中,一房二卖的行为是严格禁止的。当房屋买卖合同签订之后,开发商擅自将该房产再次转售予他人,或故意隐瞒房屋已经转让的事实,导致买方无法通过购买该商品房达成合同预定的目的,这便是严重的违约行为。在这类情况下,买方有权请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要求开发商退还已支付的款项以及相应的利息,同时还可以向开发商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第九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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