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知情的状况下长期实施销赃行为,对于其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应如何进行判决,这需要我们从多个角度进行综合分析。
倘若有充分证据可以证实当事人的确对相关事实毫不知情,那么基本上便可以排除他犯罪的嫌疑。
然而,若将所有相关因素加以客观全面的考量后,依然无法排除当事人应当知道自己所处理的物品为赃物的可能性,此时就无法避免地可能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明文规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长久以来的销赃行为无疑又被认定为犯罪情节相当严重。
在对此类案件进行量刑时,法院会充分考虑到销赃的次数、涉案金额、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程度、是否存在自首或立功等诸多情节。
通常而言,可能会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同时还需承担相应罚金;
而情节特别严重者,则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样也需缴纳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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