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行为主体在从事销赃活动之际实际上并不清楚所收购的赃物的真实来历,通常情况下不能将之视为犯罪之人。
这种所谓的“不知情”意味着行为人并无犯罪的故意,这与销赃罪的主观构成要素相悖。
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对于行为人是否知情的判定需要综合考虑诸多因素,例如交易的价格水平、物品的来源渠道、交易的具体地点以及进行交易的方式等等。
若交易价格显著低于市场平均价格,或者物品来源存在疑点,且行为人无法给出合理的解释,那么就有可能被认定为是明知故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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