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行为人不知情而收到赃物这一情况,依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可以被视为是对赃物性质产生了认知的误区。
然而,当行为人多次收取赃物,并且所涉金额高达百万元人民币时,此时可能会触犯更为严厉的法律法规,带来严重的法律责任。
若经详细审査并以确凿证据证实,行为人确实对此毫不知情,则这样的情况可能无法构成刑事犯罪。
然而,倘若未能充分排除行为人本应知道及有可能知道赃物存在的可能性,便有可能涉及到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指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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