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那些不知情而触犯法律却收取赃物的人,其判决结果归根结底要全面考虑各种复杂的影响因素。
如果通过充足的证据能够确凿证明当事人对这件事完全毫不知情,那么他们通常不会被判定为罪犯。
然而,若要准确地判断某人是否确实“无知”,就必须依赖于特定的证据与具体每一起事件的具体情境相结合进行评估。
在日常的司法审判实践中,法院通常会深入细致地审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在内的各类因素:收购的价格是否显著低于市场价格;
交易的方式以及发生的地点是否存在任何异常现象;
出售方的身份以及所售物品的来源是否存在任何可疑之处等等。
如果在这些环节上没有发现任何不妥之处,例如收购价格合理,交易过程符合常规,并且没有其他任何值得怀疑的地方,那么就有可能被认定为是无辜的,即当事人并不知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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