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不依法与劳务派遣单位续签劳务合同合法吗
时间:2023-08-06 21:23:39 242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不能。合同到期后,使用者不继续和劳动者不继续,前者有经济补偿,后者没有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44、46条的规定。如果公司的上司和人事部门口头说要退休的话,在没有收到正式的书面通知(盖公章)之前,请按时上班,或者让使用者书面通知。如果只有使用者口头说明天不上班的话,如果不来的话,使用者就没有人说不上班,自己缺勤几天,公司会自动退休处理。用人单位退休或解除劳动合同,一是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用人单位不需要在30天前通知劳动者,也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二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情况,根据第47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用人单位30天前书面通知劳动者的情况下,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1个月的工资经济补偿金计算范围详见《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还应向劳动者出具《劳动合同法》第50.89条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该证明的内容应符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的规定。注意保留公司要求某人交接的书面通知。交接清单是权益受到侵害时依法处理交接的重要证据。如果用人单位不出具向某人交接的通知,可以视为无需交接。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时工资发放时间详见工资发放暂行规定第九条,经济补偿金发放时间详见《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不按时支付的,可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10条或《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进行。不同的是前者可以直接主张,后者需要劳动部门责令后仍不支付才能主张。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其工资如何支付?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制度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劳动者本人小时基本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基本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基本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作。

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计发其工资。

实行轮班工作制的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休息日轮班工作视为正常工作,其中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应按本人日或小时基本工资300%的标准支付工资。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其综合计算的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按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基本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工资。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第44、46条、第48、8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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