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和财产保全罪的区别
时间:2023-08-18 15:31:42 17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根据被害人的申请或者检察机关的提起,对犯罪行为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失的赔偿进行合并审理的诉讼活动。附带民事诉讼可以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刑事案件已经审结的,应当单独作为民事案件审理。一般情况下,附带民事诉讼应当与刑事案件一起审理,但有时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理的过度延迟,也可以在刑事案件审理后,由同一审判机构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了保证未来生效判决的执行或者避免财产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对象采取强制措施限制当事人的处分。

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的区别是什么

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的区别:

1、提起的主体不同。诉讼财产保全,一般由当事人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诉前财产保全则只能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法院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依职权主动采取该措施。

2、保全的前提条件不同。诉讼财产保全的前提是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有可能是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情形;而诉前财产保全的前提是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3、是否必须提供担保不同。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人不是必须提供担保,只有在人民法院责令提供的时候,提供担保才成为必备条件;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

4、裁定时间不同。对诉讼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在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做出裁定,对于情况不紧急的,可以适当延长做出裁定的时间;而对于诉前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必须在接受申请后48小时内做出裁定,不能擅自延长时间。

5、保全措施解除原因不同。诉讼财产保全以被申请人提供担保为解除保全的法定原因,即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而诉前财产保全则以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不起诉作为解除保全的法定原因。

《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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