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判断是否涵盖了担保期间问题时,首要关注的应是债权人和保证人之间是否存在具体的约定。
若双方有着明确规定的,则需遵守其特定条款处理;
若并无约定或是约定内容不够明确,那么保证期间便从主债务执行期限结束之日算起,但上限为六个月。
如果主债务执行期限仍然未予具体规定或表述模糊不清的情况下,保证期间的起始时间将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偿还欠款的宽限期届满之日开始计算。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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