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罪既遂与未遂的认定方式是按照我国司法实践中是以“插入”为认定标准的,但有一个特例,如果强奸的是女孩,则以“接触”为认定标准,即男子接触就算犯罪既遂。
一、与未成年少女发生关系会判几年
与未成年少女发生关系,判刑要根据未成年女性的年龄和是否自愿来决定:
1、少女未满14岁,且男子明知未满14岁,则构成强奸罪。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从重处罚;
2、女孩不满14岁,但有证据证明男子确实不知道对方不满14岁。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明显轻微的,不视为犯罪,不构成强奸罪;
3、女孩已满14岁,双方自愿,不构成强奸罪。
二、信用卡诈骗罪未遂该如何认定?
显然,争议的焦点在于如何确定信用卡诈骗罪既、未遂的标准。由于信用卡诈骗罪侵犯的是双重客体,其危害结果具有双重性:一方面是对国家金融管理制度的侵犯,另一方面是对公私财产所有权的侵犯。那么,应以何种危害结果的发生作为信用卡诈骗罪既遂的标志呢?一种观点认为,在信用卡诈骗犯罪中,只要行为人非法使用信用卡套现或购物,不管是否已经实际骗取财物,都已对国家金融秩序造成了破坏,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既遂;另一种观点认为,认定信用卡诈骗罪的既遂标准不能与传统财产型犯罪相脱离,仍应以实际控制财产作为认定标准。对此,我们赞成后一种观点,认为在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中,都难以仅将国家金融秩序受侵害作为区分信用卡诈骗罪既、未遂的标准,理由在于:
1、由于信用卡诈骗行为必然侵犯国家金融秩序,以此作为既遂的标准,是将此类犯罪等同于刑法中的行为犯,从而形成信用卡诈骗中只有既遂没有未遂的局面。
2、国家金融秩序受侵害是一种非物质性结果。从涉财产型犯罪来看,通常不宜将非物质性结果作为犯罪既遂的标志;同时,由于行为人完全可能在实施金融诈骗犯罪的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避免他人的财产损失,如果将非物质性结果作为既遂标志,则显然不利于鼓励行为人中止犯罪,不利于保护被害人的财产。
3、刑法对信用卡诈骗罪规定了数额较大,旨在限制处罚范围,如果将国家金融秩序受侵害作为既遂,就可能与刑法限制处罚范围的宗旨相冲突。
4、将行为人实际骗取与控制财物作为认定信用卡诈骗罪的既遂标准,与本罪的主要客体之间也并非矛盾。事实上,行为人实际控制财产也是金融秩序受侵害程度的一个重要表现,如果行为人尚未控制财产,就表明行为对金融秩序的破坏没有达到既遂的严重程度。
三、对卖淫嫖娼行为如何界定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上的认定标准与刑法层面的认定标准不一样,分析如下:
首先,刑法的三大原则之一罪刑法定原则规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该原则的具体要求为: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必须是立法机关制定的成文的法律,行政规章不得规定刑罚;刑法的处罚范围与处罚程度必须具有合理性,只能将值得科处刑罚的行为规定为犯罪,禁止将轻微危害行为当作犯罪行为处理。虽然提供手淫服务从广义上属于性行为,但是从罪刑法定的角度来看,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为获取金钱等利益而提供手淫服务应不属于刑法上的卖淫行为。刑法上的卖淫应是指为了金钱等利益而与对方发生性交行为,即有性器官的接触。刑法对强奸罪既遂标准的几种学说就反映了刑法规定的性行为应有性器官的接触。
其次,刑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最后手段,最为严厉,执法成本及副作用也最大。且罪名的设定、犯罪行为的界定及解释应遵循谦抑性原则,即未穷尽其它途径之前不宜设定为犯罪,否则易导致刑罚力量的过分扩张。从立法层面上,刑法的位阶高于行政法规,行政法规的规定不能一概适用于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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