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伤期间终止与雇员的劳动合同是非法解雇,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42条。公司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非法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两倍向劳动法支付赔偿。因此,那些在工伤期间被公司解雇的人可以得到的补偿是经济赔偿的两倍。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解雇保护与解雇自由
董保华教授认为,我国立法在解雇和劳动合同终止上所做的限制,在程度上并不平衡,总体表现为对终止的限制过松,而解雇的限制过紧。重构我国的解雇保护制度应当从定期合同与不定期合同的双向改革入手。定期合同与不定期合同应成为两种与市场经济相联系的用工形式。不定期应当体现法律限定内,根据各自情况而体现的变动性,双方当事人有正当理由就可解除合同(应当是正当理由而不是法定理由),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解雇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对于我国不定期合同改革的重点应当是去除其福利因素,放宽不定期劳动合同的政策限制,使其能够成为一种与市场相联系,劳动力实现有序流动。定期合同主要体现预期性较强的特点,体现合同期内的相对稳定。要让两种合同在一定条件下成为可以选择的形式,两者各自应承担不同的功能,定期合同应当更多地体现双方的约定,而不定期合同更多地体现法定。目前我国劳动法对解雇的规定相当零散尚未形成完善的制度,因此我们可以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和实践经验,调整无因解雇、有因解雇和推定解雇的法律规定,建立非法解雇和不公平解雇制度。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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