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登记的对象和范围
凡图书出版单位出版外国图书(包括翻译、重印出版和配合图书出版的音像制品),应与外国作品的著作权人签定出版合同,并将合同报版权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
山东省版权局负责对全省出版外国图书合同进行登记。
二、登记程序
图书出版单位应在合同签字之日起7日内进行合同登记。
(一)图书出版单位需提交的文件
1.出版社与外国作品原著作权人签定的图书出版合同正本1份,复印件2份及中文文本1份(参见B式样9);
2.出版社与中介机构签定图书出版合同的,除提交上述合同外,还需提交外国作品原著作权人的授权书正本、复印件各1份;
3.合同登记表1份(加盖单位公章)(参见B表4)。
(二)省版权局收到登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理登记,并在合同上加盖“著作权合同登记章”。合同登记号为图字:(地区编号)—年代—(顺序号)。
(三)图书出版单位可凭盖有“著作权合同登记章”的出版合同,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售付汇手续,并在图书上注明省版权局授予的合同登记号;图书出版后,图书出版单位须向省版权局提交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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