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犯罪嫌疑人在实施主动投案后的当日即具备获得取保候审之资格。
然而,投案自首与取保候审二者之间并无任何必然关联性可言,换言之,投案自首的行为本身并不能直接确保犯罪嫌疑人能够成功取得取保候审批准。要想争取到取保候审的权利,必须同时满足一系列特定的法律要求以及相关程序性事项。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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