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是一种利润与风险并存的商业模式。合伙人共同投资、合伙经营、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当合伙人参与合伙企业时,他们应该分享利益和风险。在经营活动中有收益时参与利润分享是不合理的,但在经营失败后,要求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承担经营损失。这种唯利是图、拒绝冒险的行为不仅不符合商业道德,也违背了合伙精神
因此,中国有关法律规定,合伙企业的损益由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未规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各合伙人应当平均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不得规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同样,由于各种原因,大多数合伙人不得要求某些合伙人承担损失。换言之,虽然法律规定分担损失的方式应由合伙企业商定或事后决定,但采用这一规定不得以损害少数人的利益为前提,否则,其协议或决定无效
法律规定
合伙法第32条合伙人不得自行或与他人从事与合伙企业竞争的业务。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不得与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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