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对于涉及危险驾驶犯罪行为的审判期限往往因个体案例的特殊性质而有所不同,然而总体而言,法院在接到此类案件后将会启动相关的审理程序,并在审理工作全部完成之后,依法作出相应的判决结果。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一审普通程序的案件应当在立案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完毕,但如有必要,可适当延长至六个月;而对于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则应在立案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审结完毕;
至于速裁程序的案件,则应在立案受理之日起十日内审结完毕。因此,危险驾驶罪的判决时间可能会受到案件复杂程度以及审理程序选择等因素的影响,从而产生一定的差异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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