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行为人需依法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如果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未尽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也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此外如果无法查明具体的侵权行为人,则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补偿后找到侵权人的,可以向侵权人追偿。但是可以证明自己并非行为人的除外。
高空抛物责任类型
在确定了承担补偿责任的责任主体后,各“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之间承担何种责任成为必须解决的问题。他们之间应承担按份责任。原因如下:
(1)连带责任过分加大了使用人的责任,达不到息诉的目的且不利于社会安定。
(2)有违公平原则。公平是相对的,虽然要多数“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为某个人的行为承担责任有失公平,但为了平衡各方利益,就要通过制度设计来确保损害的最小化。因此,若要“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则会让真正的加害人逃脱责任。
(3)连带责任将导致内部之间求偿权的无法实现。在一人承担连带责任全部赔偿后,其他人可能会互相推诿,导致新案件的产生,客观上增加了法院的负担。
我国的法律法规是严格的保护我国的社会公众的权益的,需要注意的是,高空抛物达到一定危害可以判刑,具体判刑的标准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其中包括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等定罪,且按份责任的承担也可以起到预防类似案件发生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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