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工伤保险待遇时,应提供以下材料,并交验原件:
1、填写《厦门市工伤保险待遇审核表》;
2、工伤确认书复印件;
3、劳动能力鉴定书(属轻伤职工在医疗终结后自愿放弃劳动能力鉴定的,提供《厦门市工伤职工医疗终结临床体检与诊断表》)原件;
4、身份证复印件;
5、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费发票和住院费用总清单原件(医疗费发票由商业保险机构报销留存的,提供加盖该机构公章的分割单据及原始票据客户联复印件,并提供申领人的的书面情况说明方可受理手续);
6、病历、出院小结复印件,或死亡证明和户籍注销证明复印件;
7、职工社会保障卡;首次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3个月内)发生工伤,还应出具地税部门已受理的登记申报单(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8、属建筑企业参保职工的,应提供职工《职业技术资格等级证书》复印件;
9、申请定期待遇(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及工亡职工的供养亲属),提供有“银联”标志的银行卡复印件。
10、属交通事故的,提供交通事故经济赔偿调解书(交警部门盖章)或人民法院判决书复印件;
11、属其他第三者责任导致的,提供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其它经济赔偿协议书(调解书)等有效证明;
12、属建筑企业48小时内紧急临时用工发生事故的人员,还应提供由地税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建设管理行政部门共同确认的《参保工程项目未及时申报名册职工工伤按参保职工处理申请确认表》原件;
13、退休(退职)职业病职工,提供本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退休(职)审批表》复印件。
14、职工因工下落不明,其供养亲属确有生活困难,申请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需提供单位及所在地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二、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应提供以下材料,并交验原件:
1、供养亲属户口薄和身份证复印件;
2、与工亡职工关系的有效证明;
3、无经济来源的,或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提供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
4、属遗腹子的,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
5、属孤寡老人或孤儿的,提供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原件;
6、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提供就读学校出具的就学证明或相关部门出具的未就业证明原件;
7、属养父母或养子女的,提供户籍所在地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原件;
8、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书》原件。
三、属特殊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情形的审批资料:
如:《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书》、《厦门市工伤职工特殊医疗、康复费用核准表》、《旧伤复发确认书》、《医疗依赖确认书》、《厦门市工伤保险转外就医审核表》、《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康复治疗确认书》、《配置辅助器具确认书》、《厦门市工伤保险职工购置安装康复器具核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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