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贵司实施了不正当或不公正的职位调动措施,这无疑是对劳动合同的一种擅自变更。在此情形之下,如若劳动者与其所属的用人单位经过充分磋商仍未能达成共识的话,那么劳动者便有权利拒绝执行此类不合法或者不合理的调岗行为。并且,劳动者还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坚持要求原有的劳动合同继续生效和履行。反之,如果当事人不愿意再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并以此作为理由,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那么他们就有资格主张获得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