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企业因特大旱灾遭受较大损失,可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
二是企事业单位在旱灾期间对从事高温、露天作业的一线职工增发的清凉饮料费用,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且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是企事业单位因旱灾造成的财产损失,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四是对因旱灾破坏的水利设施进行维修整治所取得的收入,以及为保证人畜用水打井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及附加税费。
五是对旱灾期间因停电造成亏损的工业企业的经营性用房和土地,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征25%.
六是对旱灾期间从事营运的公交企业月票车辆,车船使用税减征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