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时间:2023-08-01 08:50:26 12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债务人有法律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

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会怎么做

1、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会组织清算组对公司的资产和负债进行清算;

2、一般情况下公司要停止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3、清算组可以代表公司起诉其债务人,最大限度追回其债权;

4、不得对任何债权人进行提前清偿;

5、所有以破产公司为被告的案件停止诉讼活动,进入执行阶段的判决也暂时停止执行;

6、被法院查封的破产财产全部解封,由法院组织的清算组进行清点。

《企业破产法》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

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

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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