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户口迁入结婚相关政策
时间:2023-07-14 10:31:34 95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1、《入户申请表》2、入户人员户籍证明(或户口簿)、入户人员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3、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不能反映亲属关系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4、入住证明或门牌号证明5、房屋产权证或经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一次性缴款发票或按揭合同、连续6个月以上的按揭银行交款凭据(原件和复印件)、房屋信息摘要。前置条件:在我市中心城区购买商品房或二手房面积在70平方米以上,并且实际居住的市外人员,可申请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的常住户口。且迁入人员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低于上年度我市城镇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28平米/人)水平。

结婚迁入户口需要什么手续流程

结婚迁入户口需要的流程:

1、由双方各持本人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到要落户的一方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填写夫妻投靠入户申请表;

2、派出所审核后开具同意接受户口的准迁证;

3、到要迁移户口的一方户籍派出所办理准予迁出户口的迁移证;

4、最后到要落户的一方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户口迁入的条件:

1、居民户口迁移:

(1)在职人员调动迁移;

(2)录用公务员迁移;

(3)国属单位内部调动人员迁移;

(4)自有产权房屋居住迁移;

(5)单位安排、分配住房居住迁移;

(6)租赁政府产权房屋居住迁移;

(7)随军家属迁移。

2、学生户口迁移:

(1)户口在学校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录用、招聘迁移;

(2)学生毕业、退学、休学回原籍迁移。

法律依据:《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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