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结婚政策下的户口迁入规定
时间:2023-06-30 21:11:10 31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上海结婚户口迁入针对不同人群要求不同,与上海市常住户口满10年的居民结婚满10年超过35周岁可落户。少数民族、华侨、归侨等及其子女与上海市居民结婚或与上海市少数民族、华侨结婚满7年可落户,与上海市残疾居民结婚或上海市支内、知青及其子女与上海市居民结婚满5年可落户。婚姻期间上海市居民死亡的符合条件可落户。

上海新房积分政策细则

上海新房积分政策细则包括:

1、认购对象:根据本市住房限购政策具备本市购房资格的家庭或个人;

2、名下房产:认购申请时,认购对象(及其家庭成员)名下住房套数计算按照住房限购政策规定执行,无房的,+20分;

3、认购对象为沪籍家庭且名下住房为1套的,+5分。

新房积分政策具有以下特点:

1、阶级性,是政策的最根本特点。在阶级社会中、政策只代表特定阶级的利益,从来不代表全体社会成员的利益、不反映所有人的意志;

2、正误性,任何阶级及其主体的政策都有正确与错误之分;

3、时效性,政策是在一定时间内的历史条件和国情条件下,推行的现实政策;

4、表述性,就表现形态而言,政策不是物质实体,而是外化为符号表达的观念和信息;

由有权机关用语言和文字等表达手段进行表述。作为国家的政策,一般分为对内与对外两大部分。对内政策包括财政经济政策、文化教育政策、军事政策、劳动政策、宗教政策、民族政策等。对外政策即外交政策。

政策是国家或者政党为了实现一定历史时期的路线和任务而制定的国家机关或者政党组织的行动准则。

1.《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若干实施意见的批复》第二条(一)外省市人员(指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无业人员,下同)与具有本市家庭常住户口的居民(指在本市已登记常住户口满10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10年、年满35周岁,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二)外省市少数民族人员及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与具有本市家庭常住户口的居民(指在本市已登记常住户口满7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7年,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三)外省市人员与本市残疾居民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5年,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2.《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执行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政策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一)本市支内、知青人员及其生育的子女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在本市户口登记满5年)婚姻登记满5年的,可以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二)与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少数民族、华侨人员(在本市户口登记满7年)婚姻登记满7年的,可以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三)外省市人员与本市常住户口人员结婚后,本市一方死亡的,其与本市一方生育的子女已有本市户籍,外省市人员未再婚、实际生活基础在本市、外省市无子女的;或外省市有子女但均已成年,其具有本市户籍的子女尚未成年的,可参照“沪府[2009]70号”夫妻投靠第(一)项规定在本市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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