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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结婚户口迁入政策

2021-04-26 3,907人已浏览
  • 王勇律师

    王勇律师专职律师

    江苏名俱扬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合同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5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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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上海结婚户口迁入针对不同人群要求不同,与上海市常住户口满10年的居民结婚满10年超过35周岁可落户。少数民族、华侨、归侨等及其子女与上海市居民结婚或与上海市少数民族、华侨结婚满7年可落户,与上海市残疾居民结婚或上海市支内、知青及其子女与上海市居民结婚满5年可落户。婚姻期间上海市居民死亡的符合条件可落户。
法律依据
1.《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若干实施意见的批复》第二条(一)外省市人员(指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无业人员,下同)与具有本市家庭常住户口的居民(指在本市已登记常住户口满10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10年、年满35周岁,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二)外省市少数民族人员及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与具有本市家庭常住户口的居民(指在本市已登记常住户口满7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7年,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三)外省市人员与本市残疾居民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5年,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2.《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执行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政策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一)本市支内、知青人员及其生育的子女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在本市户口登记满5年)婚姻登记满5年的,可以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二)与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少数民族、华侨人员(在本市户口登记满7年)婚姻登记满7年的,可以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三)外省市人员与本市常住户口人员结婚后,本市一方死亡的,其与本市一方生育的子女已有本市户籍,外省市人员未再婚、实际生活基础在本市、外省市无子女的;或外省市有子女但均已成年,其具有本市户籍的子女尚未成年的,可参照“沪府[2009]70号”夫妻投靠第(一)项规定在本市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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