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当事人夫妻投靠迁入江苏东海县的,资料及程序,可以参照《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第79-80条的规定办理。第七十九条公民符合以下情...
夫妻投靠入户政策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一九五八年一月九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一次会议通过)。办理流程:1、户口所在地...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不可以:当事人已经办理过户口夫妻投靠,后又迁出“农转非”的,户口不能再转回“农业户口”的: 1、直系亲属投靠迁移户口时,夫妻投靠迁移是首选,当事人已经申请夫妻投靠,双方迁出后,成为“非农业户口”,是不能再投靠对方的父母入户的; 2、当事人可以带上本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等,事先咨询户口迁入地的辖区派出所工作人员,以对方的答复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其中关于夫妻投靠: (一)外省市人员(指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无业人员,下同)与具有本市家庭常住户口的居民(指在本市已登记常住户口满10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10年、年满35周岁,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二)外省市少数民族及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与具有本市家庭常住户口的居民(指在本市已登记常住户口满7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7年,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三)外省市人员与本市残疾居民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5年,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第十九条本市非农业户口居民(本市监狱、劳教系统所属的皖南、苏北4个农场,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口,科研单位学生集体户口,中央各部、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户口人员除外)因离婚、原居住地房屋动迁、出售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本市非农业户口的非直系亲属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迁移,经公安派出所批准后,办理入户手续。(一)房屋产权人或者承租人同意;(二)迁(移)入后不造成住房困难(按照迁移时本市城镇住房解困标准)。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069人已浏览
1,010人已浏览
553人已浏览
588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