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死亡户口注销流程怎么走
时间:2023-05-24 21:16:35 22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漳州死亡户口注销流程怎么走

受理→审查→决定

二、漳州死亡户口注销的办理时间是什么时候

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夏令时15:00-18:00)

三、漳州死亡户口注销的设定依据是什么

1.《户口登记条例》

第八条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户主、发现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委员会。

2.《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死亡、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公民,其户主、监护人、近亲属、抚养人或者赡养人应当为其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3.《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实施规定》

第七十八条公民死亡包括正常死亡、非正常死亡和宣告死亡。

第七十九条公民死亡的申报义务人为户主(含集体户户主)、监护人、近亲属、抚养人、赡养人。死亡公民户籍地公安派出所查找不到申报义务人的,经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公安派出所所领导核准后,注销死亡公民户口。

第八十条公民死亡后,申报义务人应当在1个月内,提交死亡公民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下列证明材料之一,到死亡公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注销:

(一)医疗机构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或者其他死亡证明;

(二)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认定书;

(三)在境外死亡的,驻外使领馆出具确认死亡的《领事函》或者死亡公民境内单位出具的死亡证明;

(四)人民法院出具的死刑立即执行判决书或者宣告死亡判决书。申报义务人无法提交上述材料之一的,作出《声明》,提交村居委会证明材料或者殡葬部门火化证明材料,经民警调查并签字确认后办理。

第八十一条公民死亡后,申报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户口注销的,公安派出所发现后应当向申报义务人发出《注销户口通知单》。申报义务人应当自接到《注销户口通知单》之日起,30日内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注销。申报义务人拒绝或者拖延注销死亡公民户口,且已超过规定期限的,经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公安派出所所领导核准后,注销死亡公民户口。

第八十二条公民在办理户口迁移期间死亡的,申报义务人应当同时办理落户和申报死亡注销户口。户口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凭申报义务人提交的死亡公民《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等有关户口迁移材料和死亡证明材料,办理死亡公民户口迁入,同时办理死亡户口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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