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工期引起的工程纠纷,如何解决工期引起的纠纷:
发包人对承包人的进度款支付或结算要求进行抗辩的主要原因之一是承包人应承担工期延误的违约金句号。工期延误罚款的索赔涉及举证问题。一是确定实际开工时间;二是确定竣工时间。
开工会议纪要和开工通知中载明开工时间的,可以作为证据;没有证据的,按照开工报告记载的时间作为开工时间;没有证据的,根据合同记载的时间可以作为证据。《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必须达到规定的工程质量标准,具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签订的工程保修书,并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验收不合格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竣工时间司法解释》对竣工时间作了规定:
1。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的日期为竣工日期;
2。承包人已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逾期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竣工日期;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的,工程所有权转移之日为竣工日期。
由于承包人的上述原因造成工期延误,而在施工中,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往往造成工期延误,造成工期延长和索赔。为了索赔工期的延长和索赔,承包商需要提供证据,即在施工过程中保留相应的资料和文件,这是检验施工管理是否规范,是否有完善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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