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程序的适用情形是什么
时间:2023-05-31 19:35:23 43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听证程序的适用情形是什么?当事人对责令行政机关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处以巨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听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处以巨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权要求赔偿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按照下列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通知后三日内提交;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四)听证应当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出席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听证时,调查人员应当提出违法当事人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应当进行辩护和质证;(七)应当制作听证笔录,经核实后交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什么是行政处罚的执行?一是定刑机关与收刑机关分离制度。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自行收缴,但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银行将收取的罚款直接上缴国库。这一制度也有例外,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1)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

(2)事后收缴不当难以实施;

(3)在偏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难以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根据当事人的要求,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2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

收取的罚款必须全部上缴财政部门,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将罚款的全部或部分返还行政处罚机关。

3。执行。为保证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行政机关对无正当理由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法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转移冻结的保证金抵减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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