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刑法》第78条的规定,死刑犯在服刑期间,如果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表现出悔改态度或者立功表现,可以获得减刑。而减刑的适用条件有六条,包括阻止别人重大犯罪活动、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并经查证属实、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突出、以及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
死刑犯在服刑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表现出悔改态度或立功表现,可以获得减刑。
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1、阻止别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重大立功表现
根据我国《刑法》第68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另外,《刑法修正案(八)》也明确规定,对于重大立功表现者可以减轻或免除刑罚。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犯罪分子如果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并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就可以被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对于重大立功表现者,可以减轻或免除刑罚。因此,重大立功表现是一种可以被法律所保护的立功表现。
死刑犯在服刑期间,如果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表现出悔改态度或立功表现,可以获得减刑。根据我国《刑法》第68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另外,《刑法修正案(八)》也明确规定,对于重大立功表现者可以减轻或免除刑罚。因此,重大立功表现是一种可以被法律所保护的立功表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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