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文件
州政发19号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湘西自治州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四年十一月九日
湘西自治州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州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简称《招投标法》)、《湖南省实施办法》(简称《湖南省实施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02〕52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州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工程建设、货物采购、服务招标投标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州招投标办公室设州计委),负第三条州人民政府成立湘西自治州政府招标投标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和确定有关招标投标重大事项的综合性政策,批准州重大建设项目邀请招标方式等涉及全州招标投标活动的重要事宜。
责对全州招标投标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处理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各级各部门设立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应按行业的性质、特点予以冠名,同时接受州招投标办的指导、协调。
第四条州、县市发展计划部门为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进行指导、协调;
(二)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招标投标配套规定;
(三)依照审批权限核准建设项目组织形式、招标方式、招标范围;
(四)指定发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媒体;
(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和管理《湖南省政府评标专家库》的湘西自治州分库;
(六)对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七)对招标投标过程中各有关行政监督执法部门招投标执法情况进行监督;
(八)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九)依照权限对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第五条州、县市经贸、建设、交通、水利、财政、卫生、外经贸等行政主管部门为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执法部门,分别负责相关行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执法,其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项目招标方案是否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是否按核准内容进行招标;
(二)审查招标是否具备招标条件;
(三)对招标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督;
(四)对中标合同履行情况进监督;
(五)受理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六条州、县市监察局为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察部门,负责对同级监督执法部门的招标投标执法行为进行监察,对违纪违规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直接责任人,视其情节,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不得随意增加招标投标工作程序,不得收取任何非法费用和随意提高收费标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招标范围与规模标准
第八条下列工程建设项目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
(二)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
(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
(四)国家融资的项目;
(五)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九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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