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伊州政办发[2007]43号
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霍尔果斯、都拉塔口岸管委会:
《自治州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三月十四日
自治州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新政发(2005)2号)精神,切实加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有效防止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州人民政府办公厅《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食品安全责任制与责任追究制(试行)》(伊州政办(2006)121号)和《关于转发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伊州政办发(2007)16号)要求,结合州直食品安全监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品安全责任制考核实行层级考核和奖惩的办法。考核工作经州人民政府授权,由州食品安全委员会对各县市人民政府、各食品监管相关部门和霍尔果斯、都拉塔口岸管委会食品安全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细则见附表一、二;各县市人民政府、口岸管委会对涉及食品安全工作的各相关部门和辖区内各乡镇进行考核和奖惩。
第三条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以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激励引导为原则,坚持宣传教育与考核监督、责任落实与责任追究相结合。
第四条考核实行“季度自查、半年督察、年终考核”的方式。季度自查由被考核单位自行组织,对各项工作进行自查;半年督察和年终考核由州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组织,对各县市和食品监管相关部门的食品安全工作总体开展情况和量化指标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对存在的问题,考核组及时向被考核单位进行反馈,并提出整改要求。
第五条考核采取评分制,满分为1000分,每项扣分直至该项标准分值扣完为止。
第六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考核按总分数进行评定,得分在900分(含900分)以上的为优秀,750分(含750分)以上不满900分的为合格,75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为不合格:
(一)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二)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或对事故处置不力,造成事故影响面大、人员和财产损失严重的;
(三)发生重大食品质量问题,被全国性媒体曝光或国家有关部门查处,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县市、各有关部门、各口岸,年度考核扣分150分。
(一)发生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
(二)发生食品质量问题,被自治区内媒体曝光或自治区有关部门查处,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三)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九条考核工作一般在每年11月底进行,考核小组由州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及有关专家组成,按照考核细则附表一、二进行。
第十条考核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被考核单位进行自查总结,向考核组汇报,考核组通过查看相关记录及档案资料,实地检查,召开有关部门、人员座谈会,走访基层相关人员及消费者,暗访检查,发放调查问卷表,征求汇总考核组成员意见确定考核结论,由考核组组长、县市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签字,考核结果报送自治州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一条州食品安全委员会将考核结果报州人民政府,由州人民政府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县市和部门予以通报表彰和奖励;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县市和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并将整改效果作为下年度考核的重点内容之一。对玩忽职守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按照《自治州食品安全责任制与责任追究制(试行)》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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